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1民催54号
申请人: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迎宾路海悦星城-幸福家园3幢116。
法定代表人:程永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小红,该公司出纳。
申请人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327222277667、票面金额为3万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钱国平
审判员 尤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