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73行初19765号
原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文沙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253779号关于第15675956号“海天梦圆”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