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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诺维环境工程技术徐州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9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4581号区级机关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诺维环境工程技术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99号高新区大学创业园C区5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440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被告:山东**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东侧长宁街以北天同绿城14号楼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诺维环境工程技术徐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2)鲁0704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调解,上诉人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并表示不再缴纳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