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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2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潍坊市坊子区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 负责人:**,主任。 上诉人山东**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坊子区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3)鲁0704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涛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