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洁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1400号
原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斌,山东点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4407号。
法定代表人:王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邦,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洁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东侧长宁街以北天同绿城14号楼05室。
法定代表人:丁忠,董事长。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4581号区级机关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路遥,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克勇,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绿洁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锦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汤婷婷
书 记 员 臧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