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9261号之三
原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许勇,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国际企业中心6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吕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友好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95元由原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