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802民初1410号
原告:河南昊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1888号征云发笺院小区1号楼2单元1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焦作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225号华融国际大厦19层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昊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华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昊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昊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