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湘0524民初1617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滩头镇栗山村5组5号。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邵阳市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佘湖山新城38#地块(华商新外滩1#楼)000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监。
原告***诉被告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意见,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3.7%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6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承包隆回县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的15标段,专门成立了项目部,以***为负责人,***聘请***等为工作人员,该项目部将滩头镇碧云泉村老泉塘村机耕道段和老栗山村电灌站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竣工后,经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并交付碧云泉村使用。2020年8月25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万元整。2021年6月24日,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结算,确认工程总款为26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万元。另据原告调查,被告与隆回县农业农村局就此项目结算价为394147.37元,隆回县农业农村局已将所有工程款支付给被告。原告为了收回工程款,于2022年7月22日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委托其项目部负责人***于2022年8月17日开庭当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万元,并书面承诺所欠其他工程款于2022年农历12月30日前还清,如未还清造成原告再次起诉,由项目部承担再次起诉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同时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规定利率承担利息。至2023年3月23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万元,剩余的10万元工程款拒不支付。原告无法,只有聘请律师再次起诉,为此花费律师费6000元。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川公司辩称:1、***是该项目的总负责人,请求追加***为被告;2、公司的工程款全部支付到位给了***,没有欠这个项目的工程款;3、***承诺隆回县2019年高坪镇15标段产生的经济纠纷由***负责,造成的损失由***全额赔偿;4、我公司与本案原告***没有承包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限于2023年8月6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