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邵阳市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21民初2767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住所地:邵东市两市塘街道衡宝路839号七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佘湖山新城38#地块(华商新外滩1#楼)0002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邵东市仙槎桥镇初级中学,住所地:邵东市仙槎桥镇清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邵阳市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邵东市仙槎桥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