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1421号
原告:福建豪翔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福建豪翔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豪翔飞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福建豪翔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豪翔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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