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503民初328号 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开发区创业大街1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12400172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龙岗经济开发区龙阳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74153543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深泽县,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该公司法务。 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40元,减半收取计135,020元,由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