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民初3667号
原告:广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双岗园辉里1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丰乐大道30号首层105-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表示拒绝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