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门市蓬江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民初120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17。
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四川省三台县************,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10************597。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105-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48.96元,减半收取72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佩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泽蓉
书 记 员 赵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