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宇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徐岭村村民委员会、陕西恒宇公路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528号
原告:陕西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XXXXXX09。
法定代表人:傅某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香,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某某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9025XXXX17。
负责人:徐某明,系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