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23849号
原告:重庆某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规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某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规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规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规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已按40%收取),由原告重庆某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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