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22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雀军村区环路18排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淄博凌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洲际中心C座43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13号楼5层60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博凌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翟 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