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淄博凌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22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雀军村区环路18排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淄博凌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洲际中心C座43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13号楼5层60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博凌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翟 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