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淄博凌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1164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博凌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洲际中心C座431室。
法定代表人:郭锋,经理。
被告:中国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13号楼5层606。
法定代表人:郎莹,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凌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园林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15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维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