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亿诚集团有限公司

焦作安泰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亿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6470号 原告:焦作安泰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553157809K,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亿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MY0C2N,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2-2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安泰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亿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8856.6元及违约金143656元(按照欠付款478856.6元的30%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至2021年,原告焦作安泰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亿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保温工程、耐磨陶瓷涂料、浇注料施工等内容,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期限、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等。后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以企业征询函形式进行结算,该函显示被告欠付款数额为528856.6元,被告于2021年11月10日支付50000元,剩余欠付款478856.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是违反专属管辖的,那么即使被 告进行实体答辩,这些工程涉及河北省、山东省以及广东省等,贵院也不当然取得管辖权。原告在起诉状中仅表述了一系列合同证据,却只提交了一个工程,被告不知道原告起诉的到底是哪几个工程?无法核对项目。需要原告明确涉案工程包括哪些,并提供相关证据后代理人再回去与集团公司核对。如贵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决定进行实体审理。那么被告要求提出反诉,原告的施工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修复产生的费用需要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对同一被告就多个工程合并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况必须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依职权作出决定。多份施工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内容、施工地点不同,又非同一建设工程,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应当分别起诉诉讼,因本案已经受理,故裁定驳回起诉。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作安泰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