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亿诚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亿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2民初535号 原告: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鳌门村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2XX8CL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亿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2-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MY0C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亿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