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1民初341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被告:天津亿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2-2103。
法定代表人:邢建海。
原告***与被告天津亿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翠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雪娜
书 记 员 徐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