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624号
 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亿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四农场建材市场。
 经营者:王占岭,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生,河北滨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诚(天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13号楼262室-1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邢建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亿顺钢管租赁站诉被告亿诚(天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亿顺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亿顺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亿顺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计672元,由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亿顺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硕
 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