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民初2278号
申请人:怀来县市政处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怀来沙城镇长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崔树林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怀来县恒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春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怀来县市政建设工程处与被告怀来县恒吉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怀来县市政建设工程处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怀来县恒吉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以及保全被申请人怀来县恒吉热力有限公司在怀来县住建局热电改造补贴款270万元。申请人怀来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来县恒吉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景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