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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4民初643号 申请人:***,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阜平县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阜平县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平县分公司、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阜平县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状况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移送本院执行局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阜平县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