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679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某有限公司与丁某某劳动争议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西劳人仲裁字[2025]第XXX号仲裁裁决书。丁某某与某有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本院。形成(2025)冀0104民初26611号丁某某诉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与(2025)冀0104民初26792号某有限公司诉丁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因本案与(2025)冀0104民初26611号案件系劳动者丁某某与用人单位某有限公司均不服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并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起诉顺序,分别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列为原告、被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冀0104民初2661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