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101民初605号
原告: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诉讼代表人:夏云青,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海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朱振友,董事长。
原告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珊
书 记 员
朱婷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