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4915号
原告:广州新能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银华大厦**自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198519。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霞、党凯华,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候岭乡永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48766352(1-1)。
法定代表人:石自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文,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山、黄一凡(实习),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广州新能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任 丽
审判员 夏振亚
审判员 邱 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胜华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