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水利水电工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甲县河道管理处、某乙县水利水电工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某甲县河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 被告某乙县水利水电工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甲县河道管理处、某乙县水利水电工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吕某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