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辖终1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区港安**路**号金雅迪产业园**期**楼。
法定代表人:赵艳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重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北0105民初2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在重庆市,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玥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
二○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