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10370号
原告:重庆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37号金雅迪产业园一期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2130767K。
法定代表人:赵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乐,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雯龑
审 判 员 马 莎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