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1246号之一
原告:重庆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37号金雅迪产业园一期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2130767K。
法定代表人:赵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东方影都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3297941M。
法定代表人:兰涛,执行董事。
被告:万达酒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22层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736979XK。
法定代表人:宁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川,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万达酒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32元,财产保全费765元,由原告重庆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玉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梁 蜜
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