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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5077号 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2附2号27-6,组织机构代码56990204-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28762163-9。 被告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8号附85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066-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