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5077号
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2附2号27-6,组织机构代码56990204-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28762163-9。
被告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8号附85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066-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