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339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小龙
人民陪审员 徐 东
人民陪审员 吴云强
法官 助理 代 双
书 记 员 陈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