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民初字第004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