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民初字第00807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保税区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准许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