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24执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本院在执行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申请执行***追偿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2824民初41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81712.12元(其中案款80603.12元,执行费110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名下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开户、机动车登记、房屋登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信息和证券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共计2452.38元,已划拨至我院执行案款账户中并通过一案一账户案款发放系统向申请人发放。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向我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我院核查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78150.7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