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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某某公司、某(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0109民初781号 原告:新疆交某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男,1989年7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葛某,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交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研究院”)与被告某(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研究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668,000元(2,100,000元+3,588,157.06元),以5,668,000元为准;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7,160.86元(自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1月1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4年1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计算),并以未付款项5,66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继续计算2025年1月14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及邮递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年产10万吨高纯晶体硅项目(设计),工程地点为乌鲁木齐市,合同约定:本次设计费计取分两部分:1.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设计费为210万元;2.施工图设计费为工程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1%。原告于2024年10月9日前已将完成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向被告交付,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设计费,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某公司辩称,对于第1项设计工作是由原告实施我公司认可,初步设计费用2,100,000元认可,但对于施工图设计费数额不认可,因为双方没有进行验收和结算,支付日期不认可,因为施工图没有通过。利息不认可,利息要在确定了付款日期之日起才能计算,本案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付款日期,所以利息不认可。对于第3、4项请求依法裁断。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3月4日《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单位为原告,项目名称为年产10万吨高纯晶体硅项目(设计),中标价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费为2,100,000元,施工图设计费:1%(工程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60日内,中标范围为年产10万吨高纯晶体硅项目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满足房屋建筑工程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需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施工图图纸通过审核部门的审核。 2024年3月20日,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某公司年产10万吨高纯晶体硅项目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相关文件编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工程位于乌鲁木齐米东区甘泉堡工业区,规划总占地面积8.5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1.7万平方米(本次设计规模为76,694.67平方米),项目投资约7亿元。本次设计费计取分两部分:1.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设计费为210万元;2.施工图设计费为工程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含单体建筑工程(即本表单1-10项)、人防工程、室外配套工程、道路景观工程等)×1%(依据第三方单位编制的预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最终设计费金额)。本次合同含税金额为本次设计费计取分两部分:1.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设计费为210万元;2.施工图设计费为工程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1%(依据第三方单位编制的预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最终设计费金额)。其中,税率为6%。第六条,一、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部分,第一次付费金额为630,000元,付费时间(由交付成果文件所决定):合同签订,按甲方要求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并经专家评审验收后60日内;第二次付费1,260,000元,付费时间为专家验收合格后90日内;第三次付费210,000元,付费时间为质保金施工图审查合格后45日内支付。二、关于施工图部分。第四次付款10%,付费时间为施工图设计工作开展且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后45日内,支付工程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1%×10%;第五次付款40%,付费时间为施工图涉及审查合格后并提交成果文件后60日内,支付工程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1%×40%;第六次付款40%,付费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支付工程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1%×40%,第七次付款10%,付费时间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120日内,支付工程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1%×10%。说明:1.设计费支付及设计成果发放按照设计支付进度表执行(即合同条款第四条、第五条)。2.付款方式:每次支付前,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最终收取设计费以转账付款凭证为准(设计人开具的发票不代表已收到款项);设计费不能以现金方式支付,双方约定了支付设计费的唯一账号。6.2.6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并结合总设计时间的比例进行支付。 2024年5月10日,被告委托案外人新疆某甲公司对涉案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造价咨询,该公司确定招标控制价为358,815,706.75元。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一、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某公司,工程名称:年产10万吨高纯晶体硅项目(一期),建设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设规模:本工程为年产10万吨高纯晶体硅项目(一期):包含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35303.87㎡,办公楼建筑面积7712.69㎡,l#宿舍楼建筑面积11530.78㎡,2#宿舍楼建筑面积11530.78㎡,食堂建筑面积4676.5㎡,活动中心建筑面积6923.92㎡,值班室建筑面积24㎡,围墙建筑面积1606㎡,室外附属工程。二、编制范围:本报告编制范围为新疆交某某公司设计的“年产10万吨高纯晶体硅项目(一期)”施工图纸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三、编制依据:1.业主提供的由某研究院设计的“年产10万吨高纯晶体硅项目(一期)”施工图;……5.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包括标准图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024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地基处理文件1册共6套,被告单位***签收;2024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报规总平面图第1册共计4套,总图、单位平立剖施工图、效果图、建设工程项目综合分析表1册共2套,被告单位***签收;2024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施工图涉及图纸(电子版PDF)光盘共4张,被告单位***签收;2024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初步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第1册共2册6套,初步设计概算第2册共2册6套,被告单位***签收。 2024年7月31日,原告在新疆消防建设综合管理云平台上发起涉案项目申报,经过资料补全后于8月15日上传至专家审图处(新疆某乙公司),显示为通过。 原、被告双方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23年进场做前期准备工作,2024年9月或10月停工至今未继续施工。 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件交付签收回执单、新疆消防建设综合管理云平台审图截图、《招标控制价》、保全费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本次合同含税金额为本次设计费计取分两部分:1.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设计费为210万元。被告对该部分设计费210万元表示认可且表示确实未支付,故被告应当支付该笔设计费210万元。 关于施工图设计费,双方合同约定为工程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1%(依据第三方单位编制的预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最终设计费金额)。被告委托案外人新疆某甲公司对涉案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造价咨询,确定招标控制价为358,815,706.75元,结合该合同约定,设计费为3,588,157.06元,原告仅主张其中的3,568,000元。双方合同约定:第四次付款10%,付费时间为施工图设计工作开展且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后45日内,支付工程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1%×10%;第五次付款40%,付费时间为施工图涉及审查合格后并提交成果文件后60日内,支付工程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1%×40%;第六次付款40%,付费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支付工程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1%×40%。本案工程设计施工图于2024年8月15日上传至专家审图处,显示为通过,2024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初步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概算;而被告委托案外人新疆某甲公司对涉案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造价咨询,编制说明载明“本报告编制范围为新疆交某某公司设计的‘年产10万吨高纯晶体硅项目(一期)’施工图纸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同时,截止目前涉案工程无设计变更签证,涉案工程亦于2024年9月或10月停工,说明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第五次付款条件,涉案工程基于停工并未完成竣工验收,故被告应当依约在2024年12月8日向原告支付50%施工图设计费1,784,000元。财产保全费系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应当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双方合同约定:初步设计编制设计费的第三次付费210,000元,付费时间为质保金施工图审查合格后45日内支付,2024年10月9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签收了初步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概算,而该图纸于2024年8月15日上传至专家审图处,显示为通过;被告又于2024年5月10日委托案外人新疆某甲公司确定了招标控制价,故被告应当依约在2024年11月23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初步设计费,被告逾期支付初步设计费,同时未在2024年12月8日向原告支付50%施工图设计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支付设计费利息15,724.26元(①2,100,000元×3.35%÷365天×51天=9,829.73元,自2024年11月24日至2025年1月13日;②1,784,000元×3.35%÷365天×36天=5,894.53元,自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1月13日),并继续以欠付设计费3,88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继续计算自2025年1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原告主张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系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应当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交某某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3,88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某(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交某某公司支付利息逾期支付工程设计费利息15,724.26元,并继续以欠付设计费3,88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继续计算自2025年1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某(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交某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1,841.13元,由被告某(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负担69%即35,770.3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6,070.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