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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322民初342号 原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1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阿勒泰公路管理局福海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建北四路西0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喀拉布勒根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喀拉布勒根乡。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原告***因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阿勒泰公路管理局福海分局、喀拉布勒根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力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10元,减半收取计29355元(已免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