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丰尚领航木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5民初9310号 原告:北京丰尚领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丰尚领航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现原告北京丰尚领航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丰尚领航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丰尚领航木业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