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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年、宁夏绿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027民初218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肇事时驾驶×××号轻型厢式货车。
被告:**年,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肇事时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
被告:宁夏绿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绿野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26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利通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塞上明珠北侧一号楼。
负责人:马伟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年、宁夏绿野公司、人保财险利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年、宁夏绿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虎到庭参加诉讼,人保财险利通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2473.05元、误工费2720元、护理费2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800元、交通费1040元、车内货物(车挡风玻璃)损失费550元、车辆维修停运损失费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分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9日23时42分许,被告**年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镇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7KM+100M处占道行驶,与原告驾驶的×××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当天,被送镇原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2473.05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妻子肖玲丽专事护理。原告在三岔镇经营圆通快递公司,此次事故致×××号车受损维修65天,期间原告租赁三岔镇村民肖雄货车送快递,支付租车费8000元。该事故经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被告**年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号轻型普通货车肇事时在人保财险利通支公司投保。
**年辩称,原告陈述的事故发生过程属实,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其系绿野公司员工,肇事时驾驶该公司所有的×××号车为公司送货;×××号车肇事时在人保财险利通支公司保有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三者险;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在事故现场未发现有大件货物损坏,不同意赔偿车内货物损失费。
宁夏绿野公司辩称,**年系其公司员工,肇事时驾驶其公司所有的×××号车为公司送货,原告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人保财险利通支公司书面辩称,×××号车肇事时在其处保有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三者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宁夏绿野公司在申请处理双方车辆财产损失时,已放弃第三者(**)人伤费用赔偿,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原告若有损失应由宁夏绿野公司承担。
**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诉讼主体身份;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实**年负全部责任,**无责任;3.镇原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1份,住院票据1张1687,05元、门诊票据4张786元,证实**在该院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2473.05元;5.租车协议书、收据1份,证实**支付租车费8000元;6.镇原县快修快补修理中心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张、微信转账记录1份,证实**从该厂提车日期为2017年10月13日即车辆维修了65天。人保财险利通支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保险单抄件1份,证实×××号车肇事时在人保财险利通支公司保有交强险、50万元不计免赔三者险、机动车损失保险;2.保险赔款计算书1份,证实人保财险利通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号车财产损失200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该车财产损失10624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及本院依法审核,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9日23时42分许,宁夏绿野公司员工**年驾驶该公司×××号轻型普通货车送货,沿镇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7KM+100M处时因占道行驶,与**驾驶送快递的×××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送镇原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2473.05元。该事故致**的×××号车受损维修65天,该车维修期间**租用镇原县三岔镇村民肖雄货车,支付租车费8000元。该事故经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年负全部责任,**无责任。×××号轻型普通货车肇事时在人保财险利通支公司保有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三者险,该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号车财产损失200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该车财产损失10624元。
本院认为,**年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靠右侧通行,以致事故发生,交警部门认定**年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该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有证据证实的合法、合理损失,应当由人保财险利通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本院将相关赔偿项目标准按惯例确定。**主张的车内货物损失无货物来源、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材料记载、**年的陈述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交通费,本院结合其就医地点、次数等因素酌情认定为300元。宁夏绿野公司无权放弃第三者的权利,人保财险利通支公司关于宁夏绿野公司已放弃**人伤费用赔偿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医疗费2473.05元、误工费816元(136元×6天)、护理费816元(136元×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00元×6天)、营养费120元(20元×6天)、交通费30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8000元共计13125.0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支公司赔偿;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宁夏绿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肖文颖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