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凯德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4253号 原告:江苏凯德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凯德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凯德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凯德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德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8元,减半收取计847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苏凯德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