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4民初11970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黄河街道贾姑庵村芙蓉街245号
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18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长临河镇永胜村杨元三组。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