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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中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202民初952号
原告:北京中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3号楼1单元1101。
法定代表人:陈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喜平,山西盈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禄,男,汉族,系北京中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同市城区。
被告: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闫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宾,男,汉族,系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大同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中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5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927.5元,其余19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敬
人民陪审员  冯宇星
人民陪审员  杜宝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逐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