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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安美科燃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211民初1148号之一
原告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83年4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安美科燃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红光镇港通北二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安美科燃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安美科燃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9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郝利宏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