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柴油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晋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202民初186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清平公路2599号熊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池学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高,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晋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庆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陈盛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闫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晋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计904元,由原告负担904元,本院退还原告904元。
审判员  武抒琴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