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柴油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大同市晋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202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闫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晋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育才北街凤凰花园6-4-3。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大同市晋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9974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  白向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