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京昆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处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陕0115行审8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居民。系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潼分局栎阳资源规划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居民。系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潼分局栎阳资源规划所干部。
被执行人: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京昆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处,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高速路收费站。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63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京昆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处作出市资源发[2023]8-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对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共计1906092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9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中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京昆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处违法占地罚款1906092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清结,其罚款不再予以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市资源发[2023]8-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或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