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3民初50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被告: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B0WX1N6T。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同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原告***已缴纳,撤诉后应退费602.5元,下余6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