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民终16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B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八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原审被告: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C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事处董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建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交控养护公司”)、**及原审被告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C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交控C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强县人民法院(2023)陕0726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强县人民法院(2023)陕0726民初7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强县人民法院重审。
陕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