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形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银川新形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907号 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银川新形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德胜虹桥南街天鹅湖003办公楼。 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必盛公司)与银川新形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原告凯必盛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必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