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形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银川新形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4民初1828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银川新形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利群东街91#共享天地1号楼11段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银川新形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1元,由原告***负担800.5元,退还原告800.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