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4民初1828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银川新形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利群东街91#共享天地1号楼11段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银川新形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1元,由原告***负担800.5元,退还原告800.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